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团体标准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团体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标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色食品产业的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的章程及《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促进会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的团体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
二、知识产权政策
第三条 促进会遵循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公平合理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处理团体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四条 团体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五条 企业提出并出资制定的团体标准技术指标确有创新,又未取得专利保护的,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原则上不授予其他市场主体使用。
三、标准制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 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鼓励参与单位披露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第七条 对于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利信息的披露和处置。
第八条 促进会组织对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企业应用促进会发布的标准,应事先取得促进会授权,并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四、标准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许可
第十条 促进会团体标准的实施遵循自愿原则,使用者应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促进会推动专利权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进行专利许可。
第十二条 促进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标准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许可政策和指南。
五、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 促进会对团体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对侵犯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行为,促进会将配合相关权益人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六、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如在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方应及时向促进会报告。
第十六条 促进会积极协调纠纷各方,寻求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通过协调解决的纠纷,引导相关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宣传与培训
第十八条 促进会开展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相关方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知识产权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25年4月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修订,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查通过,2025年5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