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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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

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团体标准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障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促进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促进会团体标准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牵头单位缴纳的标准制修订费用。

(三) 社会捐赠。

(四)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开展相关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五条 标准宣贯培训费用,包括教材编写、师资费用、场地租赁等。

第六条 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及技术验证费用。

第七条 为推动团体标准工作开展的必要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用。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同时编制标准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各项费用的明细和预计金额。

第九条 促进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预算额度。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作为项目经费使用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超支。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遵循促进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项费用的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报销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应按照国家和促进会的有关规定支付,并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姓名。

第十四条 会议费的支出应符合促进会的会议管理规定,包括会议地点、规模、费用标准等。

第十五条 差旅费的报销应按照促进会的差旅管理规定执行。

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促进会定期对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七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促进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对于经费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促进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25年4月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修订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查通过,2025年5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