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团体
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行业优势,促进行业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特色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关于培养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 促进会根据特色食品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由贵州省特色食 品产业促进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 公平、公正、 公开。
第四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 联合制定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 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 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制定的具体工作,其成员从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专家组及贵州 省平安餐桌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入库专家组成。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及修订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 审查、批准、发布;修订程序为:复审、修订、审查、批准、 发布或复审、废止、公告。
第八条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及其相关单位均可 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提案,并填写《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 会团体标准制订立项申请书》,经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 会标准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审查 通过后, 予以批准立项。
第九条 经立项的团体标准, 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 进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研单位,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负责 组建标准起草组,并报送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批准后 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贵州地方标 准的编写规则,应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一条 在形成标准草案后,应通过贵州省特色食品 产业促进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 一般为 50 日。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起草工作组对征求意见稿 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组织专家组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名投票,必须经参与审查专家人数 3/4 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 由贵州省特色食
品产业促进会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
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第十五条 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对符合发布条 件的团体标准进行公告,并在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网 站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标准化委员会起 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十七条 制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由贵 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按促进会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管 理。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 会所有, 由其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24 个月,超过 2 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 促进会或参与组织团体共同承担,委托制定的团体标准由委 托制定单位承担。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团体标准为自 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根据实际需 要,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对团体标准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公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可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 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 止。
第二十六条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 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2025年4月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修订,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查通过,2025年5月1日执行。